构建和谐社会报告

时间:2023-01-07 15:02:58 报告 我要投稿

构建和谐社会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构建和谐社会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构建和谐社会报告

构建和谐社会报告1

  一、目前我市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市的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社会阶层不断演化,新的社会阶层正在形成和壮大。

  1、传统农民阶层发生分化。长期以来,传统的农民阶层一直保持着相对稳定,但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xx年来,由于社会流动的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一部分农民“洗脚进城”,一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传统的农民阶层逐渐分化,农民的数量逐年减少。应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市农民阶层的转移分化是与社会进步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市出现过两次大型的农民转移潮:其一是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十万农民进流通”后,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的鼓励引导措施,先后有10多万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活跃在市内外的城乡街头;其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初步统计,从1999年到xx年,全市农业人口从116。34万人减少到104。15万人,减少12。19万人,年均递减2。2,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从73。53下降到70。42;农业劳动力的数量也从1999年的33。01万人减少到xx年的30。06万人,年均递减2。8。尽管农业劳动力转移很快,其速度也是过去不曾有过的,但我们认为这只是农民阶层结构分化转移的开始,并没有最后完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劳动者的数量还将继续下降,但下降的速度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需要。

  2、民营业主阶层正在兴起。民营业主阶层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阶层,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这一阶层不仅发展速度很快,而且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市民营业主阶层的兴起,主要是得益于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把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主体来塑造,使民营经济成为机制最活、发展最快、贡献最大的经济增长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中央“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我们确定了“1 x”的改革模式,大面积、大规模、大力度地推进企业改革。除办好迈亚1家国有控股公司外,其它60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实现整体转制,全部转为民有民营。同时,围绕改革带来的体制优势,我们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突破口,着力大招商、招大商,招商引资成效显著。近4年协议引资100多亿元,实际到位资金80多亿元,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改制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总和,台湾旺旺集团、南方路机集团、中百包装富思特集团、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等一大批大企业、大项目纷纷落户仙桃。我市这种大改革、大开放,有效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投资主体、税收主体和就业主体,完成投资、上缴税收、提供就业岗位均达到90以上,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初步确立。初步统计,全市民营企业现在已发展到2400多家,个体工商户达4。5万户。

  3、打工阶层逐渐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促进民营业主阶层兴起的同时,也带来了打工阶层的逐步发展壮大。在“1+x”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全市共有6万多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通过付现、转股、投保等多种补偿方式转变身份,其中绝大部分职工以打工者身份进入新企业,成为打工阶层的主体。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市内外打工的农民工激剧增加。初步统计,我市外出打工人员已达2。83万人,比1999年的7。89万人增加了3倍多。在民营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也从1999年的2。76万人增加到了6。74万人;个体从业人员已达到6。83万人。我市彭场镇是全国著名的无纺布加工基地,近两年新增企业50多家,全镇民营企业达到140多家,吸纳2万多人就业,从过去的“就业难”变为了现在的“招工难”。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加速了社会结构与阶层的分化,使得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在政治、经济、分配、就业、劳动保障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民收入水平过低。当前,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打工收入,总的来说是有增长但增长缓慢,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尽管现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惠农举措,包括粮食直补、取消农业税等,但毕竟杯水车薪,农业产业的弱势性制约了农业增收的空间,农民增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打工收入。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市农民打工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为1。94亿元,xx年达到5。59亿元,5年增加3倍。xx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615元,比1999年的2946元增加了669元,增长了22。7%;但同期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655元增加到6895元,增加了2240元,增长了48。1%。因此,城镇居民收入不仅比农民收入绝对数要高出1倍左右,而且增幅也要高出1倍,加上城镇居民在医疗、教育、保险等方面的较好保障,使得农民在收入分配上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民收入过低,潜藏着引发社会矛盾的可能性。

  2、城市贫民处境艰难。城市贫民主要是指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和少数城市失地农民以及其他特困群体。这个群体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一是生活难。很多城市贫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有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靠低保金过日子的不在)少数,甚至连吃饭都成问题,而这部分人绝大多数年龄在40~50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压力很大。有些农民工在城市缺乏社会保障,缺乏生存的本领,生活也非常艰难。二是就业难。相比其他群体而言,这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能力较弱,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存在就业无门问题。绝大多数就业在收入水平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三是就医难。大部分城市贫民有病无钱医,特别是重症病人根本就看不起病。四是教育难。主要是子女上学问题,有限的生活费用很难支付起高额的教育费用。

  3、改革发展欠帐太多。这几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特别是在体制改革和招商引资方面力度很大,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阵痛”,在某些方面作出了较大牺牲,遗留问题较多。一是土地征占问题。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的土地不断增多,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资金难到位等原因,在土地征占过程中群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二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绝大部分企业职工通过付现、转股、投保等多种补偿方式顺利实现再就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还是有少数职工补偿标准偏低、养老保险没有交齐、再就业没有落实、低保金没有到位,引发群众的抵触与不满。三是环境污染问题。我市的产业定位主要是轻纺型,绝大多数企业污染较小。但在少数地方、少数项目仍然摆放了一些污染较重的企业,直接影响了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此外,在城市管理、农业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需要迫切解决而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民失地的矛盾、城市建设与拆迁补偿的矛盾等。

  4、政策落实难以到位。政策落实的弹性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是一个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各种利益关系往往会千差万别。国家先后出台许多利民惠农的政策,如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差价直补,但这些政策在少数地方并没得到完全落实,有些资金甚至被克扣、占用。造成政策落实难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执纪的不公正性,包括司法腐败、执法执纪标准弹性过大以及“三乱”现象严重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三个方面:

  1、思想观念的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发生着显著而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僵化的、束缚的思想观念被解放,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民主观念、人本主义思想正在生成和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理念逐渐形成。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完全合理、天经地义的,认为是和谐的事情,现在也逐步开始质疑,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不能问、不敢问、也不想问”的局面。这种思想观念的变化直接导致社会行为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一些社会矛盾。

  2、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改革开放实质上是一场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在这次大调整中,在许多具体和直接利益上往往又表现出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以农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两大群体受到的利益损害最大。这种利益格局调整的不公平性,决定了社会不和谐的必然性。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追求的目标,是治国安邦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指望有什么灵丹妙药,指望仅靠出台一个文件,就会使和谐社会一蹴而就。同时,和谐社会是相对和谐、总体和谐,往往一时的和谐被打破,又会逐步形成新的和谐,在社会的动态发展中逐步实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要坚决反对“人造和谐”和“花钱买和谐”。在对待群众上访、社会稳定等问题上,不能过分追求零上访、零纠纷,而忽视问题的成因,忽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主要精力全部放在“人盯人”、当“灭火器”上,一味地想办法“捂盖子”,用钱来买稳定,用钱来营造和谐氛围,这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是一种“假和谐”。

  3、转型时期的大磨合。当前正值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和分化,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碰撞磨合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矛盾。比如由于干部与群众在执政理念上难以对接,在理解执行党的政策上难以取得一致,在社会发展变化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等,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社会摩擦与矛盾。再如,在对待群众上访问题上,很多党员干部对党与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缺乏认识,总认为上访群众是“刁民”,是无理取闹,总感到无可奈何、束手无策。有些群众上访动不动就几十人、上百人静坐示威,扰乱社会秩序,方式方法固然不对;但同时也有一些干部“官本位”意识时时作怪,一看到老百姓上访,就认为是“犯上”,责怪基层、责怪群众。现在很多地方通过建立政府集中接访室,给群众在思想上建立排解情绪的“缓冲站”,对防止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起到有效地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提高执政能力,打造和谐仙桃的意见》,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打造和谐仙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打造和谐仙桃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措施。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充满创造活力是和谐社会的显著标志,社会创造活力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政策上、体制上、制度上调动和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增强发展活力。加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更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现阶段,发展不够始终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实际。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发展放在首位,始终保持一种强烈的发展冲动和激情,抢抓发展机遇,激发发展活力。二是全面贯彻“四个尊重”的方针,增强创业活力。社会活力源于人们的创造活动,创业活力越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越足,步伐越快。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支持人们干成事的创业氛围和环境,激发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让“创业”、“创造”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增强体制活力。体制活力是最强大、最持久、最根本的活力,直接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和活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不懈地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不懈地破除妨害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弊端,特别是坚持不懈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植根于民、成长于市、贡献于社会,是机制最活、生命力最强、发展最快的经济,最有利于调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积极性。要进一步消除民营经济进入社会各领域的门坎和体制障碍,让民营资本畅通无阻地进入法律未禁止的范围,让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协调稳定。

  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成为打造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利益格局。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说到底是利益的冲突,改革实质上就是各方面利益的不断调整。必须建立健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协调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切实维护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又要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阶层、各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既要保持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要维护群众最关心的直接利益,决不能以名义上的公共利益、大局利益侵害个人合法的现实利益、直接利益,要把改革的力度、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群众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实现社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既要坚持效率优先,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在经济发展上鼓励竞争、鼓励先富、鼓励培植优势和特色,在利益分配上注重公平、关注民生、扶贫济困、雪中送炭。

  二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党执政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要根据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切实把管理方式从行政命令为主转到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保证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把决策的过程作为群众意见表达和意见统一的过程。要加强群众政治思想工作,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各种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真正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三是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网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防控体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增强防范和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构建美好人居、人际环境,推进社会安居乐业。

  社会政通人和、人民安居乐业是和谐的直接体现。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营造和睦融洽的人际环境,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和坚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形成全体人民安居乐业的祥和社会。

  一是以提高人的文明素质为核心,营造和睦融洽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人自身的和谐和全面发展。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让全体人民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有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良好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二是以打造绿色仙桃为载体,营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人居环境的改善是现代城市文明与自然生态文明的综合体现。要积极推进城市化,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现代文明带来的成果。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的保,促进人与自然长远协调发展。

  三是以充分就业为第一责任,营造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环境。充分的就业和健全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要把充分就业和健全保障作为党委和政府的第一责任,让每个市民都能壮有所为、老有所养,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构筑一道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网。要结合企事业单位改,把社会保障向民营企业延伸,向农村空间拓展,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报告2

  本文对××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做了调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对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体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市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和谐方面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发现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一)发挥案件裁判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表现为:

  (1)对于一些主要或相关事实没有查清;

  (2)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材料或辩解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回应;

  (3)在案件事实相对复杂的情况下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4)证据之间未能有机衔接并导出一致而排它的结果等。

  2、法律适用不准确。

  主要表现有:

  (1)由于对事实判断的错误、案件定性偏差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2)事实清楚、证据明晰,但对于法律的不当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3)只注重实体裁判的合法与合理性,但对程序法的适用却发生疏漏,应引用的条款没有引用,或者引用条款不明确。

  3、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

  在刑事审判中法定刑幅度较宽,民事审判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定标准较原则等情况下,由于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较大,并缺少相对明细而规范的具体衡量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弹性较高。在我市的司法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决之间,其裁判结果往往也有区别。

  4、司法文书质量有待提高。

  司法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要载体,反映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对不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要做到合法入理,使当事人无论胜败皆服。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理念滞后,不具备新形势下制作裁判文书的现代理念;

  (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样式存在混乱的现象;

  (3)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着繁简不分问题;

  (4)适用语法不规范,论证不透彻。

  (二)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超期限。

  超审限问题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有效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超期审判所造成的逾期羁押更会严重侵害公民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即使并没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过于迟延,也会造成审判效率低下。

  2、内部请示。

  对于一些影响较大、复杂疑难案件,基层法院为求慎重而就个案向中级法院作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延长审理期限。当然,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对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情形。

  3、变相独任审判。

  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合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除主审法官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庭”。

  4、办公室等同于法庭。

  在案件多时,有些审判人员只能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挤在一起开庭。规范化法庭审理难以实现。

  5、区别对待不同当事人。

  有的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是大型国企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往往在有关提供材料规格、证明标准等各方面具体要求上,难以获得与审判人员的平等对待。而在个别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会把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关系协调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对待的基本诉讼原则。

  (三)发挥队伍建设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学历层次仍待提高。

  全市法院系统共有在编干警826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42,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人数的85,研究生学历的审判员占全部审判员3%学历层次仍有待提高。

  2、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出素质的高低。如干警在开庭时有着装不规范、接听手机、抽烟等现象,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xx和20xx年为例,全市法院系统共有8名干警因违纪受审判纪律处分。

  3、落后的司法观念和不规范办案现象仍然存在。

  如在20xx年至20xx年的案件评查活动中,对评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卷宗、裁判文书等六个方面进行质量评分,共评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层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摆出各类案件共性问题,例如,法律手续不完备,合议庭、审委会笔录太简单等问题;查摆出各类案件个性问题,例如,有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卷宗装订不规范。

  (四)发挥司法体制改革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改革的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

  (1)法官职业化建设没有到位;

  (2)审判方式改革不够到位,比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等问题。

  2、改革的规范性不到位,具体表现为:

  (1)制度陈旧,已成为名存实亡;

  (2)制度不配套,无法执行;

  3、改革的统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制度不严。

  现在各法院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制约的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但实际执行还不够严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有发生。

  2、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法院监督机制有审级监督、本院院长监督。然而这些法院组织体内的监督机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审判监督庭囿于职权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实施监督。

  3、没有形成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索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奠定基础

  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影响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原因可分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

  (一)内因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1、司法资源不足。

  如我市基层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员缺编现象,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案件积压超期,此外,以合议之名行变相独任审理之实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

  2、新体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

  尽管我市经过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开性与科学性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体制改革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如合议制为变相独任审判所侵蚀,反映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在转换衔接上存在问题,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启动权的设置上缺乏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诉权行使的合理考虑,使法官的权限太大而随意性过强。再如定位审判委员会制度问题。又如二审案件程序公开性不强,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界限尚不明确等。

  3、物质装备建设仍相对落后。

  全市法院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如表现为警用车辆严重不足、通讯设施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和办公自动化水平低。

  4、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如裁判文书的审核与校对、诉讼材料的填发送达制度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再如相关制度落实的不好,如合议制度发挥不充分等。此外,在异地执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规范化监管制度还没有较好地建立起来,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审判权运作的效率与质量。

  内因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1、部分审判人员程序法意识依旧薄弱。

  审判人员法治意识与思维习惯的转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程序法意识薄弱的问题还是渗透于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如在法律适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适用问题。

  2、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命感不强。

  调研活动中查找出来的工作瑕疵虽然无关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缺乏司法职业人员应当具备的神圣使命感,易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二)外因表现为:

  1、司法独立性不强。

  法院的人事、财政与物资装备均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无论该因素是否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当事人在涉地方经济或行政部门的诉讼中败诉之后,总习惯地将之作为不满的借口。因此,司法独立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形成人们思维惯性而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度。

  2、人治、厌讼的传统观念仍未消除。

  中国历来具有人治传统,有关人治的说法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与人治传统的产物————厌讼传统有关的说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等。这些传统经过数千年的积累沉淀,加之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现象不绝,使司法的权威性无法在民众心目中获得高度的认同,从而极大阻遏了维护司法正义效能的发挥。如广大群众不具有强烈的法律信仰,他们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首选的解决途径往往并非寻求法律,即便诉诸法律,多数人也将信将疑。

  3、人际关系复杂导致公正司法障碍多。

  在我国人际关系的疏通是社会普遍崇尚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错综缠绕的关系网上的一个交点自然不例外。因此,职业道德约束法官的力量就显得尤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变得尤为浅薄。

  4、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处,如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难。第五、法官经济待遇相对偏低。与法官沉重的责任相对应的是其微薄的薪酬与微弱的权利,两者间处于显著的失衡状态。比如,虽然我市法官的收入与公务员一起经历数次调资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与律师等近邻行业的高收入形成鲜明对比。

  综上,原因属于体制性的、长期性的这些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属于履行职责不好,发挥职能作用不够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分析问题的原因是发挥职能作用的条件,在此前提和条件下,通过详细认真的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充分发挥如下七方面职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特征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价值观的反映,也是求真务实、按经济和社会客观规律办事价值观的反映,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反映。司法价值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维护。“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更是人民法院追求与维护的永恒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与具体要求,更是执政为民价值观在人民法院的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导方针,更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价值化的体现。司法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提炼,以此指导人民法院发挥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作用;发挥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维护正义的职能作用,从而使人民对宪法、对法律、对法治、对法院、对法官、对公正产生信仰,发出赞叹,做出行动,维护和谐。

  (二)把握新时期司法工作特点、规律

  《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并要求司法机关“有效发挥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书记在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项特征中也明确提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机关在新时期,要面对新任务,适应新形势,做好新工作,必须摸索新情况下司法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点与规律,把握群众纠纷诉讼化、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与指导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特点与规律,把握当今形势国际化、一体化特点与规律,做好司法工作,创建好和谐社会。

  (三)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义。为此,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这是我们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发挥职能作用建设好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监督下,我们必须发扬太行精神,既善于总结成功的经验,又善于记取失误的教训,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推进,取得成效。

  (四)发展司法“生产力”

  司法工作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力”。如去年我市中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和执行等案件2426件,审(执)结2299件,结案率为94。8。各基层法院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0119件,审(执)结9117件,结案率为90。1。通过加强刑事审判,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按照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快了建设“平安××”的进程;通过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调节、保护和规范了经济活动,促进了“民本××”的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推进了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通过健全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障碍,切实采取措施在解决“执行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诚信××”的建设。

  (五)建设司法文化

  《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要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司法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设,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以公正为主题,以讴歌党、讴歌法官为主旋律的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了广大干警的业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审判》机关刊阵地,宣传先进法官、法院,先进庭室的事迹与经验,交流法学观点,传播现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学理论;三是加强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公正的正确评价,主要从发挥信息、简报的传播作用,发挥媒体导向作用,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重要会议等及时联系媒体进行报道,宣传了法律的公正,促进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动的总章程。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今天,维护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宪法具有原则性强的特点,其精神与主旨大多通过基本法律、国家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具体,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忠实地维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人民法院依法裁断诉讼案件,辨析法理,严格执行裁判结果,维护法治尊严,为我国早日迈进宪政社会奠定了基础,这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指出“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刑事审判作用,理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监督、维护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构建好和谐社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务必然艰巨,社会民众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地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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